编者语: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有关醉酒驾车的入醉标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认为“不应对醉驾者一律入刑”,对醉驾者追究刑责应慎重。这一说法引来社会上支持方与反对方的大PK。

漫画
●张军表示,对醉驾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法律专家认为,醉驾入刑在执法和判决上不能跟风,宽严相济才是目前法律倡导的审判原则
●阮齐林教授认为,即使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因醉驾被判刑的人员也恐难因此改判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有关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这一说法公布后,在全国引发了讨论。对醉驾的情节认定、醉驾的鉴定标准、法条的理解还是曲解以及处罚的方式,都成为热点话题。
就此,相关人士就法律界和社会学的专家进行了连线采访。醉驾入刑急需司法解释,已成共识。
支持方>>>
谈标准
80毫克/100毫升以此认定醉驾不科学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驾的鉴定标准依旧是道法中的规定,每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支持张军说法的法律专家,明确表示这不合理。
“现在醉驾的标准80毫克/100毫升,是道法行政处罚中的标准,而《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无标准规定。这很难拉开处罚的差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说,虽然新刑法规定醉驾应被处以拘役,但在具体的执法环节,醉驾鉴定标准还是按道法中的规定。而刑罚明显是重于行政处罚的,如果在标准上不拉开差距,一律入刑,怎么体现法律的公正?在入刑方面,醉驾的鉴定标准应该更高一些。
“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如果超过80毫克就一律入刑,未免草率了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司马向林说,从科学上讲,很难制定一个平均标准,去判断这个人是否醉了。既然这个标准并不科学,入刑又从何谈起?
谈情理
一律入刑违反宽严相济原则留下案底会产生持续影响
根据醉驾入刑后前5日的统计数据,仅四川就有44人因醉驾被刑拘,全国范围内面临入刑的醉驾司机则更多。法律专家认为,醉驾入刑在执法和判决上不能跟风,宽严相济才是目前法律倡导的审判原则。
“礼无可恕,但情有可原。法律也讲情理,如果醉驾一律入刑,就是矫枉过正。”司马向林说,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是要遏制这种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在于警醒和教育。
一个人只要遭受刑罚,就留下了案底,成为有前科的人。这对他以后的生活将产生持续影响,甚至影响到就业和工作。
司马向林认为,刑罚打击的尺度太过僵硬,范围太大,就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审判原则。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则补充说,国外对醉驾也有刑罚,但不存在前科的问题。所以,他认为应慎用刑法,对大多数危害轻微的行为适用行政处罚来追究,比较合理。
谈情节
醉酒程度轻不违法不应入刑醉驾和醉驾造成后果概念不同
刑法总则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阮齐林教授认为,就醉驾而言,情节显著轻微应具备至少3个条件:1、在行驶中,没有其他违法行为;2、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3、醉酒的数值很低。他建议除了修改醉驾的鉴定标准外,还应在标准中进行分段,规范对醉驾情节的认定。
司马向林教授认为,法律并非教条,应有弹性,的确不应只从文意上理解《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理应不判刑。田文昌律师认为,醉驾和醉驾造成后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很大。但他同时肯定了醉驾的行为有危害,“但是不是一定要入刑法,存在很大争议。”
呼吁>>>
尽早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认识
在讨论中,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希望最高法能够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对法条的理解。
阮齐林教授认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4点——
1、应对醉驾入刑的鉴定标准有重新规定;
2、对情节认定及量刑有所规定;
3、对醉驾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应有明显界限;
4、对法条理解应有重新认识。
担忧
司法解释会否曲解法条本意
张军副院长的讲话公开后,有律师对可能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有担忧。《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醉驾的规定是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如果不以法条本意理解,依照张军的说法,出台司法解释附加条款,可能有越权的嫌疑。
对于这种观点,阮齐林教授解释说:“法律制定以后,对法条的理解,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的,而最高法如果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法条进行细化规定,也是无可厚非的。”他认为,首先是现在某些基层法院对这一法条的理解有所偏差,然后才要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加深理解。这不是曲解法律,而是统一认识。
已被判刑者能否改判?
目前,全国因醉驾被判刑的司机为数不少,仅四川就有5例。如果法律有所改变,已被判刑的人该怎么办?
“已被判刑的人员,即使上诉也不应改判。”阮齐林教授认为,判决已成事实,法律有溯及力的原则,即使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被判刑的人员也恐难因此改判。
田文昌律师认为,因为醉驾入刑才刚刚开始,司法解释出台后,已被判刑人员是否能得到改判,还没有经验,应该慎重对待。
司机反应
有人说不妥有人很赞成
李小姐驾龄3年,对醉驾不一定都是犯罪的观点,她认为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表现,应该视情况而定。
“法律本来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的。对于醉驾来说,的确有很大危害,应该明令禁止。因为这是一个很主观的行为,自己应该能够控制喝酒的量和度。但不一定全部入刑,因为前段时间听说有人因为吃了醪糟后含量也超标,我觉得这种行为不应该遭到刑罚。”
沈先生,驾龄4年,喜欢在夏天喝夜啤酒。他比较赞同醉驾不应全部入刑,“喝酒在更多时候是为助兴,是一种习惯。我们也知道控制,如果说好了今天要喝酒就不会开车。如果因为几瓶啤酒就判了刑,的确有点冤。”
【畅网寄语】:每一条新规的实行,都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问题。在讨论中,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各持其理。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都希望最高法院能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对法条的理解。面对两方激烈的争论,您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