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向社会提供捐助。
(九) 编辑出版中国古文化研究成果论文书刊及国学名人录,并免费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
(十) 通过本会的综合实力平台,免费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国学人才,使国学人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十一) 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国国学文化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最终目的在于传承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传统文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院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院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 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科学研究中国国学的各界人士。
(四) 无任何犯罪历史。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批准后由学院颁发给香港国学研究院会员及其学术职称,职务精美钢印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院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
(四) 本院工作的检控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 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会员要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一)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两年内不参加学院任何活动者,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香港国学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会长、名誉会长若干人。本会初建时,会长由倡议发起单位委派,副会长、常务会长、名誉会长由组成单位委派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理事会每届任期六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
第十九条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会长研究决定。
本会下设秘书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会
长职权。
第五章 常务会长与会长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执行、修订协会章程;
二、制定本会长期发展规划;
三、监审本会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决策本会重大事情;
五、决定本会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
八、本会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
九、承担本会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本会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授权一名副会长代行职权;
二、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三、定期公布本会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一位成员所提出的质疑;
四、协调解决本会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
五、与秘书长共同决定本会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有权制裁不遵守协会章程、制度的成员;
七、有权分派本会成员研究课题;
八、与本会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本会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九、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人和有关人士赞助。
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支出:本会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2009年12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香港国学研究院”。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香港国学研究院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