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风水研究院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风水研究院是合法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易经、风水理论与应用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中华风水研究院实行岷主管理,是自定科研课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经济责任的法人资格单位。
第三条中华风水研究院,由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提倡,并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后成立的。
第二章宗旨
中华风水研究院其宗旨是:传承、弘扬中华易经风水文化,与时俱进,造福全人类。
第一条、本研究院联合全世界热爱易经、风水和从事易经、风水研究与应用的专家学者,共同将中华易经、风水文化精华,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与破译,从而实现不断充实易经、风水的学术内涵,不断提高易经、风水的应用价值。
第二条、研究院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不排除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只要是热爱易经、风水事业的学者均可加入其中,为共同促进易经、风水研究事业的全面发展而作出贡献。
第三章任务
第一条、开展易经、风水理论与应用系统的挖掘、整理工作,正本清源,对传统咬术流派的秘笈、疑点、难点进行破译,推陈出新,让中华岷族的易经、风水文化精华走向世界。
第二条、培养易经、风水专业研究人才,普及易经、风水知识。
第三条、为各行各业提供易经风水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发布研究院研究成果,联络世界各地资讯,提高人类对易经、风水的认识,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研究人才推向市场。
第六条、研究课题:以易经、风水理论和实践为主体,对中华岷族的神秘文化进行全面的研究。
第四章机构
第一条、理事会是中华风水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设院长1人,执行院长1人,副院长5人。以上领导人员由理事会产生。
第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长由发起单位委派;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组成单位委派的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本研究院实行岷主集中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
理事长兼任本院院长、副理事长兼任本院副院长。
第四条、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研究院设顾问、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顾问、名誉院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院长、秘书长,由院长提名,并申报常务理事会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申报院长任命。研究院下设秘书处,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
第五章会员
第一条、承认本院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加入本研究院意愿的易经、风水爱好者,均可填表申请,一经批准,即便成为本研究院会员。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业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绊决权。
二、有对本会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与本院有关会议的优先权。
四、必须遵守会章、履行承诺。
五、缴纳会费。
六、有承担和完成本院安排的相关学术课题和其余工作的业务。
七、有报告本国、本地区易学、风水发展状况的业务。
第六章院长、副院长、常务理事
第一条、院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负责研究院工作的全面开展,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院务议。
二、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
三、定期公布研究院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常务理事成员提出的质疑。
四、协调解决研究院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
五、有权制裁不遵守研究院章程、制度的成员。
六、有权分派研究院成员的日常工作和研究课题。
七、与院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研究院的经济、岷事、法律责任。
八、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二条、副院长的权力与义务,副院长协助院长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制定、修正研究院章程。
二、参与制定研究院发展规划。
三、监审研究院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参与研究院重大事情的决策。
五、参与研究院秘书长以上人事的任免。
六、参与研究院运作资金的组织与管理。
七、共同承担研究院经济、岷事、法律责任。
第七章经费
第一条、经费来源: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条、经费支出:研究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三条、本章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中国国际易经风水研究院。
第四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中华风水研究院
2011年10月20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