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易学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是是由全国各地易学行业组织、易学人士共同组建的,目的为了弘扬易学文化。周易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世界文化和科学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三条本联盟的住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
第四条本联盟宗旨:为易学人士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本联盟的理念:做周易文化的传播者,做人类健康的服务者。
第六条本联盟的目标:为了周易走向世界而努力工作。
第七条本联盟的核心:团结一切力量,服务人类,维护周易,造福世界,促进易学的创新和产业化,推动易学的国际化发展,提高易学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开创易学事业的全新局面。
第八条本联盟接受中华人民共和文化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本联盟业务范围是举办国际易学学术会议;组织国际易学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行易学学术研究;运用科学知识弘扬古老的中华易学传统;评价易学学术成果,奖励优秀;普及易学知识,培训易学人才。
(1)建立一个有利于周易整体发展,有利于易学人士团结互助、资源共享的国际易学俱乐部,成立“周易互助之家”,使每一位从易人员,有家可归,有家可依;
(2)举办国际易学学术会议:组织国际易学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行易学学术研究;运用科学知识弘扬古老的中华易学传统。
(3)评价易学学术成果,奖励优秀;普及易学知识,培训易学人才。
(4)举办易学技术讲座,组织各类培训班,开展易学咨询服务。
(5)编辑出版《 易中华》杂志及有关易学的市场信息和学习资料。
(7)研究和解决行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意见。
(8)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联盟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十一条凡是从事易学研究、教学、预测等行业的人士,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联盟章程;
(2)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3)在易学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参加联盟的单位、个人需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2联盟秘书处组织对申请单位、个人进行综合考察后,向理事会提出考察报告;
(3)理事会审查批准;
(4)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联盟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4)享受本联盟提供的服务,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3)承担本联盟委托的工作,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4)大力支持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改进联盟工作的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联盟名(荣)誉职务
第十七条为鼓励对“联盟”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联盟”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主席、名(荣)誉副主席、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
第十八条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或通讯方式)通过,每届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联盟高级特聘职务
第十九条“联盟”设有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主席会审议后聘任。其委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副主席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主席可列席主席会议。
第二十条“联盟”设有工作咨询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主席会审议后聘任。其委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副主席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主席可列席主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为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成功开展,“联盟”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或通讯方式)审议后聘任,聘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章联盟俱乐部
第二十二条联盟所倡议的国际易学俱乐部,是建立一个有利于易学整体发展,有利于易学人士之间团结互助、资源共享的俱乐部,并成立“周易互助之家”,使每一位易者,有家可依,有家可归,使每一位从易人员都能通过这一平台去帮助别人,成就自己,使每一位易学人士都能在这里有所作为,有所发展,使俱乐部成为易学人士团结进步的精神家园。
俱乐部将致力于为广大从易人员搭建一个互动互助的交流平台,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服务,使俱乐部成为易学人士获取信息、享受服务、交流友情、互助发展的理想平台。
俱乐部遵守各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全世界范围内以“做周易文化的传播者,做人类服务的实践者”的全新理念,提高人类对周易文化的认识水平,促进易学在国际上的推广与应用,促进易学事业的大繁荣。
(一)促进易学人士的团结与互助,并积极献身易学事业;
(二)拓宽视野,促进易学人士的全面参与国际合作;
(三)培养易学人士的奉献的精神,培养易学人士的全局观念。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研究行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3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讨论决定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
(4)审查联盟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聘请名誉理事;
(7)决定本联盟的机构设置;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10)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11)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1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联盟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任期年限3年,但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文化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报文化和民政部批准。如会员大会通过决议更换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更换。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联盟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本联盟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八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联盟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文化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文化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联盟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